很多企业都设有自己的分公司,其中,不少分公司在财务上都是运用独立核算。那么,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该怎么缴纳所得税呢?今天将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关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该如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一起了解一下吧!
很多企业都设有自己的分公司,其中,不少分公司在财务上都是运用独立核算。那么,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该怎么缴纳所得税呢?今天将要为大家分享的就是关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该如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一起了解一下吧!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一般的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是不具备独立核算的主体,纳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一起进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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