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在会计行业一直都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进行实操处理的知识点,并且有关增值税的实操内容也都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进行学习的知识内容,因此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税务的知识内容,所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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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学习。
根据《 》(财税〔2019〕1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增值税起征点规定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更加全面的掌握税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欢迎关注咨询我们,掌握更多税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不断在会计行业学习更多新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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