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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23 09:3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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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的实操抵扣作为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都会接触到的非常重要的知识内容,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进行实操处理的,并且由于增值税是税务内容中非常重要的税种,所以对增值税知识内容全面掌握就非常重要了,所以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基本规定的知识内容了。

税务的实操抵扣作为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都会接触到的非常重要的知识内容,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进行实操处理的,并且由于增值税是税务内容中非常重要的税种,所以对增值税知识内容全面掌握就非常重要了,所以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基本规定的知识内容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整理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掌握更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基本规定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更加全面的学习税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欢迎大家咨询关注我们,领取更多微信名师一对一答疑,掌握更多实操的处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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