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这个问题为各位财务人员做个解答,在新收入日准则不是按照具体的的交易形式: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确认收入,而是统一按照收入确认模型核算收入,那么对于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你是否清楚明白呢?如你对此感兴趣的话,那就赶紧来阅读全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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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注意与利得的区分)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转让商品按照新的准则规定,既包括商品又包括提供服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客户、合同、收入。
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识别与客户的合同:有没有合同、一个或多个合同、新合同还是老合同。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即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以上内容即是关于合同收入应如何确认与计量?以上就是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是需要跟着新政策不断学习的行业,所谓活到老学到老。在这个行业尤其重要。如大家还有疑惑,请在线联系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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