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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16 17:3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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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实操处理是很多会计人员工作的时候都需要全面进行整理的,并且各位会计人员也是需要对相关税务内容进行掌握的,也因此为了大家能够在工作的时候更加全面掌握税务实操的工作,于是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总结了有关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的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增值税的实操处理是很多会计人员工作的时候都需要全面进行整理的,并且各位会计人员也是需要对相关税务内容进行掌握的,也因此为了大家能够在工作的时候更加全面掌握税务实操的工作,于是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总结了有关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的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总结的税务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还想学习了解更多有关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的知识内容的话,欢迎各位会计人员咨询关注我们,不断的在会计行业学习更多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在会计行业掌握更多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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