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知识内容不仅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时候进行处理,也是需要企业按时进行缴纳,其中对于增值税的知识内容不但的学习也是很有必要的,所以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知识内容,那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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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以“销售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免税”为关键语进行网络搜索,无论“搜狗”、“谷歌”,抑或“搜搜”,答案一律是“价外费用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单独核算并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解答,现在能查到的最早出处是某网站2002年9月6日的专家答疑。该网站是国内知名的财税网站,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此解答一出,各大财税网站纷纷转载,影响深广。但是笔者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
到目前为止,国家财税部门从来没有就免税产品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问题作出过规定,至于价外费的税收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就是“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除了明确规定免税或不征税以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所有条款都以纳税义务应该发生为前提。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免税产品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的结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于文章篇幅内容有限,所以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总结了有关增值税价外费用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感觉对增值税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掌握的还不够全面可以咨询关注我们领取更多实操的课程内容,在会计行业不断学习更多税务实操处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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