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知识内容,是需要会计人员在不断处理的过程中还需要全面进行学习的,并且增值税的实操内容还需要处理有关发票的内容,于是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的知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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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的知识内容,各位会计人员还对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操内容又不了解的话,可以咨询关注我们,处理更多实操的课程内容,在会计行业不断学习更多的知识点,从而在会计行业取得更高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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