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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发票认证期限

发布时间:2020-04-15 14:2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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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在会计行业中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重视的知识内容,并且增值税的票据也分为专票和普票,这些内容也是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学习处理的,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税务的工作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的知识内容。

增值税在会计行业中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重视的知识内容,并且增值税的票据也分为专票和普票,这些内容也是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学习处理的,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税务的工作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的知识内容。

2020年3月1日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至自2017年6月30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的相关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学习更多税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欢迎各位会计人员咨询关注我们,掌握更多实操知识内容,不断的在会计行业学习更多税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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