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征期的起算点如何界定,期限的问题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下面就是具体的详情、想要学习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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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的第五十二条将税款追征期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只征税款不征滞纳金;二是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失误导致的少缴税款,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为五年,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征管法实施细则》将“特殊情况”细化规定为少缴税款10万以上》;三是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没有期限限制。
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由于是无限期追征,所以不存在期限界定的问题。但对于因为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形,如何准确界定“三年”和“五年”的期限,往往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期限的问题分为起算点和终止点(终止点为追征期限终止计算的时间点,案件触碰终止点以后,追征期限停止计算或案件不受追征期限制)。实践中,大家对于起算点的看法比较一致,即税款逾期缴纳的第一天起算。但对于期限的终止点,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税务机关立案之日,简称“立案说”;二是税务机关下达检查通知书之日,简称“检查说”;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日,简称“决定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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