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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4-14 13:5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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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的问题是很多进口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但是有不少的学员对此存有各种问题,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是什么?对此内容你知道吗?接下来本文针对这类问题为各位财务人员做个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的问题是很多进口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但是有不少的学员对此存有各种问题,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是什么?对此内容你知道吗?接下来本文针对这类问题为各位财务人员做个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规定:必须是原件持有方抵扣。

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号码第19位应为"-"或"",第20位应当为"L"。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则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

2、必须先比对,后抵扣

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稽核比对,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3、比对结果,可能出现的情形

(1)、稽核比对的结果

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只有结果为"相符"的属于比对正常可以抵扣,其余结果均属于比对结果异常,不能直接抵扣。

(2)、比对不符的处理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是什么?具体的海关增值税的内容已在上述文章中作了解答,如你对此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电话,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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