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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11 09:0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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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的抵扣是有一定期限内容的,并且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进行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因此各位会计人员全面的掌握增值税的知识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进行了解的,于是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知识内容。

税务的抵扣是有一定期限内容的,并且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进行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因此各位会计人员全面的掌握增值税的知识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进行了解的,于是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知识内容。

180天是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数180天内必须认证,认证当月必须申请抵扣(做账)。一旦做完帐,就没有时间限制了,你可以再以后的无限期内抵扣销项税。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让我们共同来回顾一下具体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文章的篇幅内容有限,因此小编就主要为各位会计人员整理这么多有关增值税抵扣期限的知识内容,不断在会计行业学习更多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在会计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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