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收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何进行处理?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有不少的新手学员都感兴趣,那么接下来本文将详细做个分析,还分析了股权收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何进行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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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就股权转让而言,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有义务代扣代缴转让方转让股权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应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某些涉税情况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对扣缴义务人不知道的涉税情况,扣缴义务人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股权转让者仍为纳税人,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这种关系不以转让者和受让者签定的合同内容变更。对股权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仍按税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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