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权认缴转让印花税如何进行处理?关于股权认缴转让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是很多学员都较为关注的问题,因此,接下来本文将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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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1.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款:"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收入. 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准.
关于股权认缴转让印花税如何进行处理?看完了上文中小编的详细介绍后,你们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还为大家介绍了认缴企业股权转让需要交印花税和个税吗?想必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知识点还有其他好奇的领域,如想学习更多使用的财务技能,那么就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在线答疑老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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