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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0-04-02 10:32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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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的免征都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是需要免征的,其中现在很多人都是分关注契税的知识内容,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契税免征情况的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学习会计实操内容有所帮助。

税务的免征都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是需要免征的,其中现在很多人都是分关注契税的知识内容,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契税免征情况的知识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学习会计实操内容有所帮助。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五)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由于文章的篇幅内容有限,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整理这么多有关契税免征情况的知识点了,各位会计人员还想学习更多实操内容的话,可以咨询我们,领取更多会计实操课程内容,也能在会计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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