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和走逃企业,是很多小伙伴都存在疑问的,两者不知道怎么进行区分。那么,走逃企业是如何来定义的呢?以及走逃企业的税收影响是什么呢?为了方便大家顺利地进行相关工作,小编整理了详细内容,供大家做个参考!来看走逃企业的认定管理吧。
非正常户和走逃企业,是很多小伙伴都存在疑问的,两者不知道怎么进行区分。那么,走逃企业是如何来定义的呢?以及走逃企业的税收影响是什么呢?为了方便大家顺利地进行相关工作,小编整理了详细内容,供大家做个参考!来看走逃企业的认定管理吧!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1、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即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不难看出,此条规定与非正常户的认定规定较为类似,我们将其分解,可以得到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下:
(1)纳税人不履行其他税收义务;
(2)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1、一定情况下,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异常凭证)的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3)生产企业的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4)生产企业的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5)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6)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2、异常凭证对受票方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受票方取得该异常凭证的,将会对其产生下列影响:
(1)受票方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就异常凭证进行的申报抵扣暂不准许;受票方已经就异常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做进项税额的转出。
(2)受票方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就异常凭证进行的出口退税申报暂不予办理;受票方已经就异常凭证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该异常凭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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