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处理各种票据的内容是在常见不过的工作内容了,但是各位会计人员也要知道处理票据的工作内容也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因此我们也是不能马虎大意的,因此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签发空头支票处罚的知识内容。
会计人员处理各种票据的内容是在常见不过的工作内容了,但是各位会计人员也要知道处理票据的工作内容也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因此我们也是不能马虎大意的,因此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签发空头支票处罚的知识内容。
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的规定是,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签发空头支票处罚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了解学习更多有关会计票据处理的知识内容可以关注我们,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的内容,全面的掌握会计行业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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