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置固定资产的七个小问题
资产折旧与摊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个热点问题,例如,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能否计提折旧扣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已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别急,看了下面这些问题后,您就清楚了~
2019年6月,我公司新购置一台价值600万元的大型生产设备,我公司想对该固定资产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提折旧。那么,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税法在最低折旧年限上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019年6月我公司委托甲公司建造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由于我公司资产紧张导致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因此甲公司未全额向我公司开具发票。那么,该固定资产未取得全额发票能否计提折旧在税前列支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相关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该公司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近期,我公司打算对所属的两栋尚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项改扩建,因A栋房屋房龄较久拟打算推倒重置;B栋房屋房龄尚新拟打算扩建增加使用面积。那么,对两栋房屋涉及的折旧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019年5月,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需要,我公司由市内搬迁至城郊。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我公司涉及的一些小型资产经过简单安装即可继续投入使用,涉及的一些大型机械设备的涉及的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那么,对于企业搬迁中涉及的资产该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2019年7月,我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因近年来,房屋、土地等资产价格不断上涨,导致我公司拥有的办公楼、土地发生资产评估增值2亿元。那么,针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我公司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为了扩大企业生产规模,2019年7月,我公司新购置一栋办公楼发生支出600万元,新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发生支出为200万元。那么,对于我公司新购进的办公楼与生产设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新购置的办公楼发生支出600万元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新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发生的支出200万元准予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12月,我公司将开发的一栋商务办公楼转为自用并从2019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2019年7月又将该办公楼对外销售给了S公司。那么,对于该办公楼已计提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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