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是企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我们在进行处理相关的税种申报时,一定提前了解相关的税法政策及规定,这样才能确保相关工作准确无误地进行。因此,异地设立一个分公司如何交税呢?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规定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纳税申报是企业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纳税义务,我们在进行处理相关的税种申报时,一定提前了解相关的税法政策及规定,这样才能确保相关工作准确无误地进行。因此,异地设立一个分公司如何交税呢?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规定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
如果总分公司不在一个地级市,这时候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则需根据跨区经营所得税申报原则进行申报;
按照总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核准的分配比例,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各自向当地所得税申报主管部门申报缴纳.
分公司应该汇总到总公司后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
一般来说是,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具体看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
如果是非独立核算是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的;
如果是独立核算的是需要申报季度所得税的,但汇算清缴的话就不确定了;
因为有的专管员不要求参加汇算清缴,但有的专管员就要求参加汇算清缴;
所以是否参加汇算清缴就要具体的咨询专管员了.
集团要求,分公司的税都在总部交!请税务部给意见,税务部梳理了一下思路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理解,如果异地机构移送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至少得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统一核算
第二、不用于销售
1、统一核算也可以说成非独立核算,与独立核算的区别是这样的。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不用于销售是什么样一个概念呢?
国税发(1998)137号文对此项用于销售的解释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所以,如果受货机构想要不就地缴纳增值税,那么至少要做到,不独立核算,不开具发票,不收款。
3、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样操作真的就没有风险吗?我觉得未必。这里面我至少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思考。
首先,分公司是否适用于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也就是这里分支机构和分公司是否概念上有差异?因为不管从《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从国税发(1998)137号,我们都没有明确的看到分公司字眼,都是机构之间,受货机构。也许你觉得机构之前就是默认是分子公司,那我觉得还不够严谨。
从广义来讲,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了分公司,即分公司是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从狭义来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可以独立经营,民事责任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而分支机构一般指办事处、联络处一类的机构,不具有经营权,只是起到在异地为总公司进行联络作用。
所以从上面可以看出,分公司就不能完全等同于分支机构,虽然广义来说分支机构是含了分公司,但是我觉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中的机构更多的是偏向于一般的办事处、联络处、项目部之类的一些机构。而分公司是否适用?毕竟分公司是进行了独立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的。那么这里确是一个风险点。
其次,视同销售条款第四条第(三)点的统一核算到底是不是前面我们对统一核算的理解那种概念,还是它仅仅是指的增值税的统一核算,也就是统一核算销项进项?那么如果不是,作为分公司来说他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肯定是不能统一核算销项进项的(税总批准的除外)。这又是政策适用的另外一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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