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的处理是需要根据税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来进行处理的,也是各位会计人员必须全面重视的知识点,而小编为了大家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关于房屋租赁营业税营改增的知识内容,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以下的文章内容,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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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整理这么多有关房屋租赁营业税营改增的知识内容了,如果各位会计人员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会计实操的知识点的话,可以关注我们,不断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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