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是常要进行会计处理的,这样才能顺利的进行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那么,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写呢?小编整理好了有关账务处理方法,对此有疑问的小伙伴,来认真阅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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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予以转出。具体分录如下: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怎么做进项转出
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该进项发票异常的原因后进行相关处理。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规定,异常凭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者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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