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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

发布时间:2020-03-10 15:3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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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我们了解到的有关增值税发票抵扣认证的期限是360天。但是现在相关的政策有所改变。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已经取消了,此消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很关键的。那么,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的规定吧。

在之前,我们了解到的有关增值税发票抵扣认证的期限是360天。但是现在相关的政策有所改变。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已经取消了,此消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很关键的。那么,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的规定吧。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以下要点要记牢

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起

发票开票时间:该政策适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适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重要提醒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调整的历程

认证确认期限:无

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认证确认期限:360天

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2020年2月29日

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认证确认期限:180天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认证确认期限:90天

执行时间:2003年3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关于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取消的资讯,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在处理税务工作时,还是以当地权威部门发布的消息为准。掌握这些基本知识,对于日常的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对会计实操课程感兴趣的小伙伴,欢迎咨询右方在线客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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