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是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们,认为难度较大的一科。那么,在预习阶段的学习过程中,小伙伴们都遇到哪些解决不了的问题了吗?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重要知识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大家都复习到了吗?从历年考题中可以看出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占的分值还是很大的,今天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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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合同合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三)合同变更:三种情形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的订立: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一)可变对价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是指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三)非现金对价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四)应付客户对价
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其中,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若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超过金额的部分也应该冲减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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