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公告,小伙伴们在工作都了解了吗?其中这项规定,对于一些纳税人来讲,毫无疑问是很有影响的。“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因此,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要怎么进行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呢?相关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呢?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希望能够助大家解决问题。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公告,小伙伴们在工作都了解了吗?其中这项规定,对于一些纳税人来讲,毫无疑问是很有影响的。“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因此,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要怎么进行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呢?相关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呢?增值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希望能够助大家解决问题。
根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加计抵减部分平时无需记账,只需台账登记,待实际缴纳时抵减额转其他收益。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7月发生按一般计税销售税100万,进项税70万,上月留底税30万;8月发生按一般计税销售税80万,进项税60万,由于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金额为10万,9月发生销售额100万,进项税70万,问7、8、9月应纳税额及加计抵减税额会计分录?
2019年7月应纳税额:
抵减前企业应纳税额=100-70-30=0万
本月计提加计抵减额=70*10%=7万
本月加计抵减余额=7万,可结转下月继续使用。
2019年8月应纳税额:
抵减前企业应纳税额=80-60-10=10万
本月计提加计抵减额=60*10%=6万
本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7+6-10*10%=12万
本月抵减后应纳税额=10-10=0元
本月加计抵减余额=12-10=2万,可结转下月继续使用。
2019年9月应纳税额:
抵减前企业应纳税额=100-70=30万
本月计提加计抵减额=70*10%=7万
本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7+2=9万
本月实际应纳税额=30-9=21万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2、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银行存款 21
其他收益 9
例2:2019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会务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5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月计提加计抵减额=30 *10%=3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50-30=2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0-3=17万元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2、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17
其他收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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