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差异,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很多小伙伴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是详细的解答,快来一起看看吧!如果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会为大家进行更为详细的解答。
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差异,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很多小伙伴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是详细的解答,快来一起看看吧!如果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会为大家进行更为详细的解答。
(一)会计处理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3、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4、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价值较大的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减值损失后,价值恢复的可能极小或不存在,发生的资产减值应当视为永久性减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1、对外出租的房产,允许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内资企业残值率为5%(国税发[2003]70号),外资企业残值率为10%(国税发[2003]127号),折旧年限不得短于20年,均采用直线法。
2、国税发[2000]84号(内企)、国税发[2002]31号(外企)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纳税调整方法如下:若,(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本期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0,说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成本,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是本期转回前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调增所得额=(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本期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若,(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本期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0,说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成本,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是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应调减所得额=(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减值准备)-按税法规定本期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账面价值=初始成本-已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已计提减值准备剩余计税成本=初始成本-已扣除折旧或摊销额若,会计账面价值>剩余计税成本,应调增所得额=会计账面价值-剩余计税成本若,会计账面价值<剩余计税成本,应调减所得额=会计账面价值-剩余计税成本至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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