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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资料,到服务单位领取新的专用设备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更换金税盘、税控盘操作。
用票单位、个人和法定第三方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别申请。鉴别内容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申请时需报送资料包括待鉴别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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