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票取消登报注意事项!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票取消登报注意事项!
8月以来,什么新政最值得关注,毫无疑问是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文件取消了一批税务证明,并废止或修改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与我们会计关系最密切的就是我们手上的发票,丢失不用登报这一项了吧!先来看看文件都说了些啥:
发票丢失怎么处理?该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8月起,大家丢失发票不需要再登报啦!
了解文件具体内容后,小编再跟大家明确以下概念:
根据文件“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第1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这里指的丢失发票,包含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文件“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第2条:丢失已完税税收票证”,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发票丢失怎么处理?发票丢失后,除了取消登报流程外,还需要注意哪些流程?是否会涉及处罚呢?
需要,普票增票都需要备案。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毁损报备”,备案表单填列如下图,也可前往税务局大厅进行备案办理。
可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还需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
除了丢失发票、完税凭证不需登报证明外,营业执照丢失同样不需要再登报证明。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三条:“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申请人申请补领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声明作废,由企业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免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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