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小编为各位会计行业的小伙伴送知识点的一天,今天主要和大家聊聊专票开错了怎么办,专票开错了还能重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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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知识点应该如何解读我们要看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废重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矩: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公司取得发票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根据本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上,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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