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学员问小编:我进了一家新开的公司,但是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我不知道怎么做,怎么办呢?今天小编来教教你怎么做,听清楚了哟!
最近有学员问小编:我进了一家新开的公司,但是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我不知道怎么做,怎么办呢?今天小编来教教你怎么做,听清楚了哟!
如何界定开办费?
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关于筹建期,我们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批准筹建之日:实务上一般选用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
“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之日
温馨提示:
企业损益年度: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
举例来说,如果公司2011年至2012属于筹建期,2013年1月开始正式生产并取得收入但是未盈利,计算亏损可抵扣年限应该从2013年开始,而非从2011年开始起算。
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准则:“6602管理费用”科目下: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5602管理费用”科目下: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股份公司201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6月份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即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9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6万元
温馨提示:
新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但企业会计制度如今的使用范围比新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窄得多,一般企业按会计准则处理即可,无需纠结。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1、当年仅为单纯的筹建期
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准则,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必然体现损益;而税务方面,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详看第四点,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企业申报时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要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2、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但又涉及前期的摊销开办费
不论是一次性摊销或者是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3、企业当年既有筹建期,又有经营期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划分为筹建和经营的两个时间段,此时只要前述情况处理即可。如果存在摊销,时间按经营期间的时间计算,然后进行调整。
费用扣除标准: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扣除标准
1、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一)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五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刚一入职,没人带怎么办?”
“实际工作的问题书上找不到方法,总是请教前辈总也不是个事!”
“可是怎样能像在职场奋斗的多年的前辈一样经验丰富,实操能力超强呢?”
初入职场的你,是否也有这些困惑呢?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会计教练”,
有了这个真账实训练习系统,轻松学会做账!!!!!!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