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写会计分录,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与收入有关。相应的会计分录已经给大家整理在了下面的文章,不了解的小伙伴可以参考。如果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纳税申报流程的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会为大家进行更为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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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与收入有关,所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符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不符合,则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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