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其实是应该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很多小伙伴对于相关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详细内容,快来看看吧。如果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纳税申报流程的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会为大家进行更为详细的解答。
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其实是应该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很多小伙伴对于相关的问题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详细内容,快来看看吧。如果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纳税申报流程的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会为大家进行更为详细的解答。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取得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1.缴纳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1】111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的详细解析,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知识,可以咨询我们官网客服,我们会一一为您答疑。如果您还有其它不明白的,添加老师微信或者扫描屏幕下方的二维码,也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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