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做为我国征收税种的主要大税种之一,无论是哪个企业或单位都是要进行申报应纳增值税款的。那么对于建筑企业来讲,差额预缴增值税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建筑企业进行差额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又是什么呢?今日小编要分享的就是建筑企业差额预缴增值税需具备哪些条件?,有不了解的小伙伴,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增值税做为我国征收税种的主要大税种之一,无论是哪个企业或单位都是要进行申报应纳增值税款的。那么对于建筑企业来讲,差额预缴增值税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建筑企业进行差额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又是什么呢?今日小编要分享的就是建筑企业差额预缴增值税需具备哪些条件?,有不了解的小伙伴,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预缴增值税需具备哪些条件?上述文章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小伙伴们在进行缴纳增值税时,要掌握相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办法,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进行纳税申报。好了,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右方在线客服吧;也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哦。同时关注页面下方公众号,来学习相关的账务处理课程视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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