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产品退税是有相关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得允许退税视同自产的产品,需要符合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的条件就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文中还有案例,请看收购分公司的产品进行出口能不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税申报文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例】我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广州设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销售电池。我司主要生产锂离子电池,分公司主要生产锂亚电池。现我公司从分公司收购锂亚电池,在珠海报关出口,请问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免)税申报吗?
如果你司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你司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及其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
文中有介绍设立分公司,公司办理退税申报的情况,如果公司可以提供规定中的证明材料,那么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还需要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及其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对这个退税申报表有什么不懂的就问问收购分公司的产品进行出口能不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税申报中会计教练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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