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屋租金会有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可以看看预收房屋租金是怎么确定纳税义务文章,里面有支付租金的规定。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注意:根据上述条例对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条件的有两个:一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二个条件均符合的,可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对已收取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分期纳税。否则于收到当期一次性确认。
另外,《通知》有关租金收入确认的规定,在这里用了一个“可”字,表示税法给出租人一个确定租金收入年度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出租人既可选择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以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日期确认为租金收入年度;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但只是提前收取了部分租金或是租赁期满及置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没有确认租金收入年度的自由选择权,不能分期确认收入年度,只能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供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租方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对预收房屋租金是怎么确定纳税义务中的内容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会计教练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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