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土地之后会给部分的拆迁补偿房,这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税务上需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不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要是的话,收入的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项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要不是的话怎么办,看看政府给的拆迁补偿房相关的税款怎么办文章。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政府补偿款项属于财政性资金,视为收入处理不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税务上要判断该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为不征税收入,收到当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收入所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如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其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也可以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例如:该房地产企业2010年除政府补助收入外,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如50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该项收入当年用于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为300万元),则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300万元(1000+300)。如500万元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将500万元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费用支出300万元也允许税前扣除,则该房地产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万元(1000+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该项500万元拆迁补偿收入应该是冲减拆迁补偿支出,而不是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也就是说,该项收入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问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文件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项目范围明确为: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支出虽然可以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的是“净支出”,也就是全部补偿支出减除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
例如:该房地产企业开发某项目时,购置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2000万元,但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补助500万元,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构成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净支出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补助收入不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不是不征税收入,在收到当期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政府给的拆迁补偿房相关的税款怎么办中还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还有什么不理解,不懂的尽管问会计教练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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