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是按月预缴,按年计算,纳税人如果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预缴增值税,申报纳税人,不同情况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也不同,比如说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余额为计税,公式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其余情况的公式请看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是怎么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是什么,请看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是怎么预缴税款文章,有哪里不懂就问问会计教练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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