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发生增值税业务时,是可以进行开票的,但是不能给总公司开专票,因为总分公司互相开票,是会被税控系统检查到的,具体发票在两者之间如何进行抵扣,不明白的继续阅读分公司可不可以给总公司开专票文章,会有所帮助的。
不可以,关联企业互相开票,会被税控系统筛查的。
不一定的,分公司的发票总公司可以入账,但是总公司的发票分公司未必可以。
不过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由国税代开3个点的普通发票,分公司开出来的普通发票对方公司认证不了,不能抵扣.而且说的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成立是不是就按小规模,这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发票抬头要与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分公司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会有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单独核算,所以名称必须一致。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施行,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公司也可照样施行。如果本属于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从会计核算角度是不可的,但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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