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入账,按照发票开具规定,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发票,开具的发票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扣呢,看看卖方的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能不能使用文章。
不可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没有销售货物,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总公司(销售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
购进货物或支付运输费用等等,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然不能抵扣。如果没有销售货物,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种就是虚开发票行为。详细的发票开具情况请看卖方的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能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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