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么情况,发票的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都是一致,如果更改单位名称,那更名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需要重新制章,否则就会出现盖章单位与收款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有可能会罚款。关于发票盖章填写会有一些细节问题,看看发票的章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是怎么回事文章吧。
任何情况下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都要一致,变更单位名称的,更名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如果不重新刻制新章,继续使用印有旧度名字的发票专用章,就会出现盖章单位与收款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是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根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内票,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虚开发容票的,最高可以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1、购买方信息错误
购买方名称输入不规范,例如将"某某有限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税号等。
规范操作
应向购买方索要完整、规范的名称及税号,逐字逐项核对,以下情况可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购买方为国外客户而开具的出口发票;
(3)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而开具的发票;
(4)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或个体工商户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发票(手工票等)。
政策依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错误
未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按照客户要求将"餐饮服务"开成"会议费"以便报销;未按规定填开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将"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开成"钢材*黄金项链"等。
规范操作
按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政策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票容易出现购买方信息错误、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错误等情况,在填写发票之前一定要向购买方所要完整的名称及税号,逐字逐项核对再填写。文中写了这些情况出现的规范操作,同样也写相关的政策依据,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发票的章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是怎么回事中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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