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员在外出差时,经过高速路口取得的发票,其内容上显示不征税,那就不可以凭借此单据来进行增值税抵扣,只有取得使用的通行费发票才能抵扣,并且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也可抵扣,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快来看代收通行费不征税能否抵扣的文章学习。
取得高速通行费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不征税",说明是预缴的通行费,还没有使用,收你款项的单位是不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你不能用该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取得实际使用后的通行费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抵扣。
如果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公司的车辆统一办理了ETC卡充值,取得ETC后付费客户和ETC预付费客户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取得的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小编整理的内容都在上文了,大家看完明白代收通行费只有符合使用规定才能抵扣吧,还补充了增值税抵扣相关内容,不明白再看看代收通行费不征税能否抵扣的内容,会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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