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在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其处理错误了是不能轻易进行作废的,而是要根据相关规定,若符合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合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当月等三种情形,是可以进行作废的,具体的内容,快来看已经认证的专票发生错误能否进行作废的文章学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抵扣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实务是: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了,开票方不能作废只能先开具红字发票,再做正确的处理
小编对已经认证的专票发生错误能否进行作废的详细情况做了说明,不清楚适用那些情况的就请看上文的内容,会有所收获的。还有在线老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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