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刚开始领用发票的数量是25张,不够的话可以申请增量或增版,那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领购发票呢?有四种情况,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第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第三和第四需要仔细看看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领购发票文章。
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行为,经过税务机关责令修改但一直不更改,这些行为已经在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领购发票中更新了,快来看看。第四种是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文中还写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要是对文中内容有什么不懂的就问问会计教练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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