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当做福利是视同销售的,那这个视同销售应该怎么进行纳税调整,按照规定,企业将自产奖励给职工等行为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也就无需做纳税调整,那这种情况该怎么填写纳税申报表呢?可以看看文章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行为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无需做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要求对于企业发生的将自有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业务,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确认销售收入.因此,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在纳税申报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对应的成本。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并入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中;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
【例】我们公司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公司把市场价500元,成本400元的产品赠送给客户,会计做帐是把400元计入销售费用,同时按500元作为视同销售交了增值税,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调整?是增加收入500元,成本400元,销售费用是否也应按公充价值调整为500元?
根据描述,将自产的货物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但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会计上不确定收入,相关的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464
贷:库存商品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4
就该事项,企业在做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整,同时调增收入500元,成本400元。最终所得税额调增100元。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并入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中,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附表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关于对应的分录是怎么做,看看视同销售应该怎么进行纳税调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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