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酬的2%进行缴纳的,同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是可以扣除的,若超过了就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具体的意思,小编都在下文做了详细的展开讲解,不明白的继续阅读计提的教育经费是否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发生额后转的问题,而不是计提余额后转的问题.原税法下,因福利费等费用项目税前扣除是计算扣除,而非实际发生额扣除,针对新旧法衔接的特殊情况,对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且依法税前扣除的,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才会有余额后转扣除的规定,允许企业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您所述情形,属于新法下税务事项,2008年实际发生余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额,当年对多计提额做了纳税调增,不再有后转的处理问题。2009年度当年新发生额8000元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5%计提标准部分的2000元,是可以按条例规定在以后年度(2010年)扣除的。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培训、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上述的讲解就结束了,大家是不是明白了计提的教育经费是否能扣除,对于扣除的相关内容都做了介绍,大家仔细看看,有什么问题就向在线老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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