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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误区_需注意

发布时间:2019-12-30 10:3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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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的区别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我们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就会明显的看出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因此很多一般纳税人都会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正是因为,小规模在进行纳税的过程中享有很大的税收减免政策,故而,才有了转登记的想法。但是在此过程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这些误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误区,请往下看吧。

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的区别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我们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就会明显的看出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因此很多一般纳税人都会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正是因为,小规模在进行纳税的过程中享有很大的税收减免政策,故而,才有了转登记的想法。但是在此过程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这些误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误区,请往下看吧。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误区_需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于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18号公告内容丰富、言简意赅,部分财务人员学习后产生了诸多理解上的困惑,今天盈科小编通过本文梳理出以下6大误区,帮助大家更好地在实务中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六大误区

误区一 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8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在适用范围之列,因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18号公告规定之条件,不能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误区二 自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条款授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8号公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属于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自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未达到500万元销售额也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误区三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并未明确免税销售额是否属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从税法原理角度来理解,免税销售额本身属于应征增值税范畴,国家出于支持某些特定行业发展的目的,给予了免税待遇,理应计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中。因此,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误区四 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在18号公告中,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划分为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发票,以及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发票两类情况,并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

如果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未在当期申报抵扣,由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下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将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此时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只能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等待符合18号公告条件时才可继续抵减。

误区五 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减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形成的应纳税额

按照18号公告规定,“当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时,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误区六 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不能开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

18号公告明确指出,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由于纳税人身份发生转换,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能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有关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误区_需注意,小编已经做了详细介绍,供大家参考。增值税是两种纳税人最看中的,因此,对于增值税以及增值税附加税的处理,是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对此不了解的,欢迎咨询右方在线客服吧。同时也可以通过关注下方的二维码,来进行留言,我们的老师会及时为大家处理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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