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的内容处理对于会计人员来说都是需要学习的知识内容,但是在学习坏账损失内容以及坏账准备科目内容的时候也是需要了解很多相关的会计相关制度内容规定,而为了各位会计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处理坏账的内容,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坏账税前扣除准备资料的内容,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点击下方图片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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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甲企业属于上述二十二条的第(三)款情况,应准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资料。
那么假设甲企业的坏账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应如何准备资料?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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