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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有多重支付支付时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呢,不知道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
小结: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九项所得,除“经营所得外”,其他八项所得都需要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吉祥集团副总裁王老五,自2019年1月1日起,同时担任吉祥科技公司总裁。王老五的月工资15万元,在吉祥集团列支,年终绩效由吉祥集团考核决定,吉祥集团将王老五的工资及绩效造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交吉祥科技公司发放,同时吉祥集团将王老五的工资划拨吉祥科技公司。问王老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案例解析:我们知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政策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需依法履行法定扣缴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王老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吉祥科技公司发放的,那么吉祥科技公司是不是其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呢?
不是。
为什么呢?
因为,王老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不是吉祥科技公司,而是吉祥集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王老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数额的决定权在吉祥集团,因此,吉祥集团是王老五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由吉祥集团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今日看点
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现象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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