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后真题及答案解析上线啦,考完的小伙伴可以进行估分了,没考的小伙伴可以进入2022年9月3日江苏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后真题及答案解析卡片查看真题,同时大家还可看会计教练的名师讲解,每场结束都有复盘,大家快参与进来吧。
2022年中级会计考后真题(回忆版)
4.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的,除名决议不生效
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的自动除名,无需经期合伙人决议
[答案] C
(本答案非官方发布,仅供参考)
[解析]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末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
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合伙人除名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
B.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C.遗失物自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D.拾得人因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A.B,D
(本答案非官方发布,仅供参考)
[解析]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选项C错误
考点: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遗失物法律效果
没考的考生,看完老师直播讲解,有没有学到一下考试小技巧,有没有总结一些重点知识,希望小编带来的可以帮助到大家哟。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