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包含简答题,简答题难度较大,大家考的怎么样,是不是觉得自己考的不太好,这时大家就需要小编来为大家带来2022年9月4日四川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后真题及答案解析,进行评估自己的成绩,也许考出来的成绩很好呢,大家快去试试吧。
56. 2018年8月,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路出资10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名股东各持股25%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做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2021年9月;赵某因病去世,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提出按照市场公允价值200万元购买该股权,遭到周某拒绝,钱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2022年2月,孙某为儿子购买婚房缺少资金,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甲公司10%的股权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钱某得知后,不同意该股权转让;主张按照相同条件行驶优先购买权或购买孙某所持甲公司5%的股权,遭到孙某拒绝。2022年5月,因孙某与其他股东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其他股东在甲公司股东会会议上一致通过甲公司分立的决议,由孙某独立持有一家小公司,其他股东留在甲公司。孙某不愿独立经营,对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甲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公司分立决议。孙某因此对甲公司经营心灰意冷,遂要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以退出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 2021年9月, 钱某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2022年2月,钱某对孙某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简要说明理由。
3.2022年月,孙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本答案非官方发布,仅供参考)
[解析] 1.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非章程另有约定,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要购买该股权。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周某要获得股权,在章程未约定情况下,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周某还不是股权的所有人无权拒绝;赵某因去世发生股权继承视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钱某不同意转让,并提出要购买该股权,相对于股东之外的周某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法院应予支持。
2.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除章程有约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有权。依据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所以符合以上情形,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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