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一共考三分,经济法在最后一门,现在考完的大家一定很疲惫吧,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9月4日湖南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后真题及答案解析,大家可以去看看真题,同时点击下方卡片,还可以预估自己的分数哟。
4.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的,除名决议不生效
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的自动除名,无需经期合伙人决议
[答案] C
(本答案非官方发布,仅供参考)
[解析]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末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合伙人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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