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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及免征情形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26 09:0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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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及免征情形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本文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那么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是怎样呢?不应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又是什么呢?具体内容请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及免征情形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本文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那么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是怎样呢?不应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又是什么呢?具体内容请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及免征情形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两个期限难于把握,理解不一,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行所得税政策下,纳税人滞纳企业所得税,应从年度结束后那个年度的 6月1日起开始加收滞纳金。

以上为滞纳金征收相关的部分规定,那么接下来再给大家分享几项不应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三)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四)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五)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六)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七)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八)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税收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及免征情形是什么?对于税款的缴纳,还是需要每一个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都能做到准确并且及时。但是作为一名企业财务会计,不仅要掌握这些内容,还要对税务筹划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那么对于税务筹划你是否了解呢?如你还存有什么问题,咨询下方的二维码添加老师微信或留下联系方式,将会有专业老师一对一解答疑惑,还可以免费试听学习财务会计的课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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